2018 年 5 月 9 日,根据黄廷海先生提交的《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和相关说明,其子黄程于 2017 年 10 月至 2018 年 2 月期间共计买入本公司股票 4 次,累计买入 15000 股,买入金额累计 114420 元。截至本公告日,黄程没有卖出所持本公司股份,目前共计持有本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对黄廷海先生本人的问询和核实情况,黄廷海先生本人及其子黄程虽然有部分交易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期内,但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上述交易行为构成以下违规情形: 第 3.1.7 条的,构成短线、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关于上市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黄廷海先生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本人对相关法规学习不够,同时疏于对家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规则的教育,导致本人及其家属发生了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对黄廷海先生的违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上市公司高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黄廷海先生已于本公告披露前主动将个人证券账户交易本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 13276 元上缴公司,公司已确认收到了上述款项。 3、公司向全体董监高印发了汇编的有关董监高持股管理的相关法规和制度,要求全体董监高进一步加强对相关证券法规、监管措施的学习,严格遵循《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勤勉履行自身义务,并严格要求自己亲属遵守有关,自觉证券市场秩序,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4、黄廷海先生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深刻的,愿接受监管机构和公司对其本人违规买卖股份所给予的任何处罚,并就上述行为向公司董事会和投资者表示歉意,承诺其本人和其子所持本公司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