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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解析2012年10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作者:habao 来源: 日期:2018/9/15 15:31:45 人气: 标签:知识产权法相关案例

  南京4月22日电(记者 杨维汉) 最高22日公布了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10大案件,其中包括了已经审理的侵害韩寒、姚明权益的案件。最高民三庭副庭长王闯介绍了这两起案件的简要案情和典型意义。

  【案情摘要】青年作家韩寒在百度文库中发现有多位网友将其代表作《像少年啦飞驰》上传至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其多次致函经营百度文库的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协商处理未果。

  韩寒认为百度公司了其《像》书的信息网络权,向市海淀区提起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有效措施侵权,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4万元并承担律师费、公证费等。百度公司强调百度文库属于信息存储空间,其中的文档由网友贡献,百度公司收到韩寒投诉后,及时删除了投诉链接和相关作品,并将投诉作品纳入文库反盗版系统正版资源库,采用技术措施预防侵权,不存在,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市海淀区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经营百度文库,一般不负有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作品进行事先审查、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对百度文库中的侵权行为可以不加任何干预和。考虑到韩寒曾于2011年3月作为作家代表之一就百度文库侵权一事与百度公司协商谈判,百度公司理应知道韩寒不同意百度文库其作品,也应知道百度文库中存在韩寒著作权的文档,百度公司对韩寒作品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对于负有较高注意义务的《像》书侵权文档,百度公司消极等待人提供正版作品或通知,未能确保其反盗版系统正常运行之功能,也未能采取其他必要措施该侵权文档在百度文库,主观上存在,故判决百度公司赔偿韩寒经济损失398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该判决一审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作家联盟与百度公司就文库模式发生冲突寻求司决的典型案件,广受关注。判决肯定了百度公司为文库这一商业模式预防侵权所做的积极努力,但也指出其侵权应注重规范化管理,而不能依赖于应急措施不完善的技术措施。本案判决意在平衡文化产品创作者、者以及的利益,促成人与网络企业的合作,实现互联网文化的繁荣。

  【案情摘要】武汉大鲨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未经姚明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姓名和肖像用于生产和销售的“姚明一代”产品及其宣传上。姚明认为其上述行为了自己的人格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武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在上刊载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一审认为,姚明凭借其在男子职业篮球领域取得的成就及其良好的社会形象,在广大消费者中的影响力而产生的相关权益受法律。武汉公司在商品销售的宣传过程中,多次使用姚明的肖像及姓名,将其生产和销售的运动型产品与姚明相联系,既侵害了姚明的姓名权及肖像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因姚明提交的不足以武汉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1000万元的经济损失,综合侵权事实及姚明的支出情况,酌定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姚明以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为由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二审认为,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自然人姓名,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身权,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商业标识。未经人授权或许可,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肖像、签名及其相关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武汉公司侵权故意明显,原审在酌定赔偿经济损失时并未充分考虑武汉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等因素,以及2010年3月姚明本人通过新浪网发布正式声明之后,武汉公司继续侵权并侵权的主观程度。为此,综合以上因素和考虑,在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司释的,判决由武汉公司赔偿姚明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00万元。

  【典型意义】以姓名、肖像等主体的外在标志和表征为内容的人格权在商品经济社会呈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特别是名人的姓名和肖像。本案不仅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有商业价值的、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姓名、肖像等给予了,而且在确定赔偿数额上也相应选择适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释,对审理此类人格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具有广泛的借鉴意义。兼职小娇妻

  文章由325棋牌提供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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